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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本单位遗失了发票,需要复印发票记账联,加盖公章,附上遗失报告,去税务局开具丢失证明。
所以,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或者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需要从销售方复印发票的记账联,并加盖销售方公章,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作为记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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