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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公司法》从立法上将公司履行众多的出资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监管责任赋予公司登记机关。从公司是否按期到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出资逃离、是否虚假出资出资到是否按期办理实缴变更等,登记机关对南通公司注册缴资的全过程都负有监管义务,这无意中造成了公司股东似乎为了应登记机关的要求而缴纳出资的错觉,从而淡化了公司股东自觉缴纳出资的意识,降低了股东自觉缴纳出资的责任,造成了一些公司想方设法规避出资规则、虚假出资的现象的存在,形成了重行政部门出资监管责任而轻公司出资责任的局面。推进南通公司注册资本的制度改革,在赋予公司出资充分自主权的同时,应强化公司出资自治的责任和义务,行程一套自我约束、自担责任的公司出资机制,实现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从行政监管向公司自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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